摘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实践中,提前下班回家是否属于下班途中存在一定争议。下班时间的合理性应指职工离开单位的时间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上下班规定以及是否在合理范围内。在对"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进行判断时,目的性和工作相关性应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是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尤其是在时间的"合理"解释上不能简单理解为用人单位考勤规定的上下班时间。本案分析,可供参考。
出处
《中国医疗保险》
2017年第11期67-68,共2页
China Health Insur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