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警察表明身份是行政行为的前置性程序之一,属于行政告知的一种.然而现行立法对警察表明身份制度的规定过于狭隘.对于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表明身份的形式没有做系统的分门别类,从而导致学理上的混乱、执法者的无所适从以及普通民众的众说纷纭.在司法实践中警察表明身份的环境通常为流动性以及存在侵益可能性的行政行为中,而且警察表明身份的形式多样,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免除事先表明身份的一般义务.
出处
《新疆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26-30,共5页
Journal of Xinjia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