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购合同缔结过程中要约和承诺的两种认定模式本身均可以在理论上得到论证,并不存在绝对的优劣之别,但在价值判断方法和实际运作效果上会出现较大不同,采取何种模式既受制于不同的交易模式,更取决于特定的社会基础和相应的配套制度以及商业惯例。要约承诺的认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在网购环境下都不可能得到完全圆满的解释,现阶段可以根据网购模式予以统一,将来的司法解释或立法可以不必拘泥于要约承诺的界定而根据相应的交易模式直接规定合同成立的节点。
出处
《晋中学院学报》
2017年第6期52-55,共4页
Journal of Jinzho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