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重要基石,从其产生以来就一直广受争议,尤其保险利益归属主体在保险法学理上存在不同观点。随着保险利益原则的不断发展,学界也不乏对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存废之争的讨论。诚然,英美法系不少国家从形式上或实质上废除保险利益原则的做法正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支持,但是这一做法是否也适用于我国保险法,或者说是否适用于我国现行保险法律体制,仍然值得商榷。故从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存废之争的讨论中探究保险利益原则在我国保险法发展中的命运,并以保险利益原则作为切入点,审视与保险利益原则相关的保险利益归属主体和受益人指定、变更权法律制度。自保险利益原则引入我国以来,尽管我们不能说其起到了杜绝道德危机的发生,但也不能否认其在稳定我国保险市场,防止赌博、避免道德危险上的作用。在我国保险法理论尚不完善的今天,废除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应用的做法尚不可取;人身保险利益归属主体应由投保人转为受益人;受益人之指定、变更权的主体也应由被保险人转为投保人。
出处
《知与行》
2017年第11期66-70,共5页
Cognition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