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零负团费"问题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会不同程度地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对旅游业带来不良影响。而现有针对"零负团费"问题所采取的业内道德指引、民事法律手段制裁、行政规制等措施的规制力度不足。为此,"零负团费"问题治理,必须要有刑法规制,对同时具有虚假广告行为与合同诈骗行为择一重罪论处,对旅游者施以暴力和胁迫的行为应以强迫交易罪定处等。实践中,强调刑法规制并非针对"零负团费"所设计的旅游道德伦理规范等治理方式的否定与摒弃,而是要多措并举,强劲发力,进而促使旅游市场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出处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7年第6期103-106,共4页
Journal of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