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权众筹作为众筹融资的一种方式,其法律本质为证券发行。公开劝诱禁止的存在以及实证研究表明,股权众筹的私募发行定位不能满足普通投资者和中小企业的投融资需求;而由于信息披露成本高昂,股权众筹中普通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公开发行亦不适用股权众筹。私募股权众筹与小额公开股权众筹是股权众筹能满足不同市场主体投融资需求的双重定位选择,但二者对传统监管模式和监管框架均提出了新挑战。基于股权众筹监管的新模式和新框架,我国股权众筹监管宜坚持适度信息披露与投资者适当性相结合原则,遵循私募发行与小额公开发行的双重定位选择,并构建三位一体的股权众筹监管框架。
出处
《交大法学》
CSSCI
2017年第4期154-165,共12页
SJTU Law Review
基金
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注册制下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有效监管研究"(16BFX133)
2014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法理内核与审核机制研究"(14SFB4007)
上海市社科规划课题项目"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法理基础与实现路径"(2014BFX0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第二批)"基于国家金融安全的互联网金融立法与国际治理对策研究"(15ZDB175)子项目"互联网金融涉众型风险的立法及国际治理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