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循环经济促进法》颁布以来,10年间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其原因在于,循环经济的概念定义不清,很难构筑符合法律特征的行为体系,导致该法在立法理论上存在缺陷与不足。从行为科学的基本原理出发,审视了该法在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和遵守法律三方面的实践困境:没有一套有效的执行系统来认真执行这部法律,各地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的循环经济特征不明显,效益不理想;颁布以来,也没有发生一件司法审判案件,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对该法的认知度低;企业没有按照这部法律的规定去作为或不作为,仅仅把它作为一个宣传的招牌。现在,循环经济法修改工作面临着两难的困境,一方面,循环经济理念的推行者要求制定一部强有力的循环经济法律,另一方面,又难以做到制定符合法律逻辑的循环经济行为规范,总之,立法应回归到行为的实在性和行为规范的目的上,而不是陷入抽象意念的想象中。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7年第6期11-20,共10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