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增设的庭前会议程序过于原则,定位模糊。庭前会议应当具有证据开示、非法证据排除、争点整理和程序性问题前置解决四方面功能。为此,应当进一步明确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启动方式和参加人员、具体流程和处理方式,以及法律效力和法律监督等,从而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功能,保障庭审顺利进行和庭审实质化的实现。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7年第6期79-93,共15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基金
2015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研究"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15SFB1004
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事诉讼法律责任研究"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16BFX034
2016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CLS(2016)D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