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AR设备最终成像符合作品独创性中"独"的要求,亦不与构成作品的其他要件相悖;当其展现出实质有别于现有物理场景的视觉表达,满足"创"的要求时,可为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虽然AR成像作品为"人机"共同作用结果,却并非合作作品。AR成像作品的版权归属因成像模式不同而分属用户和AR设备数据商。
出处
《科技与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1期82-86,共5页
Science-Technology & Publica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著作权法定补偿请求权研究"(12BFX114)中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