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财产之一。网络运营商拥有虚拟财产所有权,用户、玩家拥有虚拟财产使用权。网络运营商与用户玩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小、法律保护的强弱主要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应区分虚拟财产的类型,予以不同程度的保护。此外,此种保护模式也有利于网络运营平台根据市场的需要调整平台运行规则,有利于因经营不善退出市场时,用户对虚拟财产的处理。
出处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3期74-76,81,共4页
Journal of Yangtz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福建省社科重点项目(FJ2016A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