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是始终贯穿于英美法理学的核心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将影响诸如法效力、法律规范性等问题的答案。英国法理学家奥斯丁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其法律理论可以分为命令理论和主权者理论两部分。其在方法论上犯了还原论和实然推导出应然之错误;内容上,命令理论将法律定性为单一的命令,扭曲了法律的本质,主权者理论不能维持法体系的连续性和法律的持续性,无法解释现代社会法体系及其复杂实践。哈特的规则理论(法律是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组合)更加合理应对了这一难题,因此是法律性质之问题的更优方案。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161-167,共7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