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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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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 顾某于2017年1月初向工商总局举报某企业集团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工商总局于2月13日作出《告知书》告知顾某,举报事项应由甲市工商局管辖,并已将举报通过电子邮件转送甲市工商局,请顾某及时与该局联系。4月20日,工商总局法制机构收到顾某不服《告知书》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作者
崔强
机构地区
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7年第23期67-67,共1页
关键词
行政复议申请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
不予受理
不予立案
人民法院
审理
违法违规行为
分类号
D922.1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工商行政管理
2017年 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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