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委,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50号)的规定,为完善药品价格放开后低价药政策,规范和促进我省低价药品生产流通,现就我省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