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航空管理法中的延误类型涵盖航班类延误及航空类货物运输延误, 其中航空货物运送延误与航班类延误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航空货物输送延误情形及判定基准在航空业管理法规中并未作出清晰的界定.司法案例及航空学理论研讨中曾拟定过约定性时间的说法.约定性时间的说法及规定限内说二者融合以及运送目标说, 力求清晰界定航空货物输送延误的专业概念;由于航空输送目标的差异性, 本以运送目标说为基础对于航空运送延误的专属概念实施界定是极其合理的及必要的.航空客货输送延误是属于一种基本事实, 须以航空传送合同内容为依据展开判定过程, 把航空客货输送延误情况划分成正常延误及非正常延误两种类型新是极其必要的, 本文对此展开研究.
出处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第33期285-28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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