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国家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具有较强的能动性。2013年探索试点的诉前会议制度,既是能动检察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也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又一创新。诉前会议制度与庭前会议制度在程序构造与具体内容上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发挥各自的诉讼职能,有必要通过比对分析,进一步理顺两者的关系,从会议内容、监督机制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加以完善,解决程序瑕疵,以达成更有效的司法适用性。
出处
《前沿》
2017年第9期54-58,共5页
Forward Position
基金
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新刑诉法背景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规范化改革研究(Z16JC091)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模式
规律与改革方向研究(14AKS009)
高等学校访问学者教师专业发展项目(201569)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312人才培养工程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