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文学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定,主要采用了部分比较法、整体比较法和综合比较法这三种形式。部分比较法以思想/表达二分法和独创性理论为适用前提,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著作权法对文学作品的保护力度。与此相反,整体比较法则扩大了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使用综合比较法能够更好地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有利于实现著作权法保护作者权益、促进知识传播、保留公共领域利益空间的立法目的。
出处
《出版发行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83-85,共3页
Publishing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