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以及久未修订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设区市政府规章的制定标准规定只是进行原则性、抽象性的表述,且散见于相应条文中,并未对其进行提炼和归纳,以致实务部门的规章制定者对规章制定标准把握不准,理解不深,造成规章制定过程中出现各种情况。而对新被赋予规章制定权的设区市政府中的工作人员而言,存在的困难则更大。文章通过对设区市政府规章制定中的权限标准、规范标准、程序标准以及价值标准进行探讨,旨在为实务与学术界研究设区市政府规章的制定标准方向课题提供参考。
基金
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项目<广西设区市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理论探索与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YCSW201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