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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多重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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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与案外人B原系夫妻,两人于**年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双方婚后建造的私房1幢及平房一间,A分得楼上房屋及前半间平房的产权,B分得楼下房屋及后半间平房的产权。2年后的5月,上述房屋动迁。拆迁人与A、B签订《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明确安置的三套房屋均为期房,其中一套房屋(上海市术串路冰。号401室,以下简称涉讼房屋)产权人为A。
作者 王俊
出处 《商业企业》 2017年第6期29-3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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