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财产权的属性角度分析,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并不具有区别对待的意义,所有侵犯财产权且具有刑法保护必要性的行为都属于犯罪,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与侵犯公司、企业财产犯罪的规定应当一一对应。国家工作人员对公有财产的侵犯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对企业财产的侵犯在财产权保护的意义上并无区别,两者之所以在入罪标准及法定刑上有所区别,根据在于两者主体在刑法评判上的意义不同,前者会破坏民众与国家之间的信赖关系,故有加重处罚的刑事政策依据。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3期12-16,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