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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船二卖情形下船舶所有权的归属——以(200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214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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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一则一船二卖的案例为切入点,明确其争点的解决重点在于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究竟是登记还是交付。继而通过对与之相关的三款法条作出解释,得出结论:船舶所有权变动应采登记生效主义,一船二卖情形下船舶所有权应归属于已经登记的买受人。
作者 李思泉
机构地区 上海海事大学
出处 《农家科技(理论版)》 2017年第11期73-7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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