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合同法》制定之初,为追求体例的完整性,将集体合同作为特别劳动合同予以规定,这种立法模式忽视了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根本性差异,导致法理悖论和制度困境。集体合同以团体性为基础,具有契约与法规的双重效力,相关争议须通过独立机制处理。因此,集体合同立法应以团体理论为指导,采纳集体合同与集体协商合并的立法模式,以法治方式构建和谐稳定的基层产业秩序。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214-221,共8页
Social Science Front
基金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6FXC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