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第10条正式规定习惯作为民事法律渊源。习惯与习惯法的区分并无实质意义,立法并未采用"习惯法"的概念。政府的限行限购、去极端化等"政策"均以地方法规、规章的形式出现,无需再赋予政策以法源的地位。习惯不等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批复和指导性案例所形成的判例法。习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无法通过习惯创设新物权。司法实践中,习惯宜留待个案查明而非抽象出一般规则,且不宜推广、长期反复适用。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244-253,共10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金
孟强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分则体系完善研究"(项目号16CFX038)的部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