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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法地位与民事责任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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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首次以法律的视角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但并未涉及具体规定。特别是当下"互联网+交易"俨然已成为社会经济市场发展新趋势的背景下,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与迫切的。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概念,分析比较其与"卖方""柜台出租者""居间人"等存在的特殊之处,以网络交易法律关系为线索,剖析平台提供者的民法地位。并据此,进一步确定平台提供者的义务及其在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下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逐步探索虚拟交易环境下违约责任、抑或侵权责任发生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作者 李菲
出处 《河北企业》 2018年第1期114-116,共3页
基金 2017年度河北省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 项目编号:118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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