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社区矫正性质的认识决定了未来的制度设计。对社区矫正性质的界定要考虑制度目的与国情。通过对我国官方关于社区矫正的描述,可以发现我国的社区矫正既有对罪犯限制人身自由,进行惩罚教育,以实现特殊预防的效果,又含有发动社会力量对罪犯的不良心理和行为进行矫正,以促使其再社会化的目的。结合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执行主体、矫正措施等因素,可以认为我国的社区矫正既不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也不能简单地与社会福利等同,而是一种对犯罪人实施的兼有刑事处罚与社会待遇双重属性的综合性非监禁刑事处遇方式。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189-193,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广东省本科高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社区化模式的探讨与实践"(GDJG20160 03)
广东省教育厅特色创新项目(教育科研类)"大学生参与社区矫正的研究与实践"(2016GXJK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