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思在论述法治的客观作用时,揭示了"应然之法"和"法"应具有的价值取向,肯定了无产阶级专政"雏形"巴黎公社所实施的"法令",勾勒出了未来社会法的理论形态。但仍有许多学者依据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最终结论——"法律消亡论",认为马克思否定了法律在未来社会存在的价值。深入研究会发现,所谓法律消亡只针对"同旧社会关系一起消亡"的"旧法律",绝非是对法及其历史作用的完全否定,更不是对未来社会需要确立新秩序的否定。
出处
《科学社会主义》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61-66,共6页
Scientific Social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