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防性不作为诉讼作为一种预防性的事前救济方式,本质上属于先行的撤销诉讼。无论是从司法实践的现实以及与他国或地区的横向比较来看,还是分析我国行政诉讼中已存在的预防性权利保护规则,抑或在利益衡量背景下得出预防性不作为诉讼并不会侵害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均可认为预防性不作为诉讼引入我国法体制具备充足的理由。作为一种例外之诉,在具体运作规则方面还需进行特殊且完整的设计。此外,预防性不作为诉讼功能的发挥,有待于我国的行政程序及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出处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7年第5期22-34,共13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RADIO & TV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