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倾斜保护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具有广泛的运用,不仅指导裁判活动的展开,而且作为裁判规范被直接适用。一方面,倾斜保护的内涵具有多个层次,将"倾斜"限定于立法环节;另一方面,作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必然会对裁判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陷入司法适用的困境。当前,最为重要的是在司法活动中回归倾斜保护原则的本义,通过契约自由原则实现倾斜保护原则"干预有度"之理念,优先选择具体规则作为裁判依据,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的适用。
出处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7年第5期41-46,共6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RADIO & TV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