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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隐婚为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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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魏女士咨询:8个月前,我应聘到这家针织公司工作,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在当初应聘时,我考虑到招聘信息中要求女性未婚,便在填写求职表时选择了“未婚”一栏。日前,公司知道了我已经结婚并怀孕,决定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认为,我隐瞒婚姻状况的行为属于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作者 程文华
出处 《现代班组》 2017年第12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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