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养老机构经营涉及老年人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安定大局,由于发展历程较短,缺乏实践和制度积累,养老机构行政接管尚属制度空白。从行政管理看,法无授权不可为,许可机关和登记机关并无主动干预的依据和内在动力。但从域外地区,特别是台湾地区做法,以及金融业相关经验来看,建立养老机构行政接管制度确有必要,应从明确接管范围和条件、接管决定做出与执行、接管期限和终止三个方面出发,搭建我国养老机构行政接管制度框架,从而在整改阶段或是停业、撤销许可等情况下确保养老机构基本服务秩序,与老年人安置制度等协同维护入住老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