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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制度对主营业务、主要人员变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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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期我们来讨论一下IPO主营业务、主要人员重大变更的问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作者 张瑜璟
出处 《中国石油和化工》 2017年第12期38-39,共2页 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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