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2014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提出"结构化主体"的概念,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明确了针对所有主体的以控制为基础的单一的合并模型,并指出母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应纳入企业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结构化主体"概念的提出和相关准则的变化对会计理论研究者和实务工作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文章通过回答什么是结构化主体,为什么要将企业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纳入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及在实务上如何根据会计准则要求正确地对结构化主体在个别财务报表中进行确认、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反映和在附注中进行信息披露等问题,以应对会计准则的新要求。
出处
《商业会计》
2017年第24期20-23,共4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