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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云盘涉淫秽信息依法可追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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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出处 《中国报业》 2017年第23期84-84,共1页 China Newspaper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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