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取得许可资质方可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的发布、转载和传播服务。该许可规制的对象并不包括网络个人用户的"发声"行为。作为许可创设依据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非临时性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2款之规定,国务院以决定形式创设行政许可作为一项特殊性权力,应当以"必要性"为前提,其存续期间也应以"及时性"为限。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必要状态"下所设定的非"临时性行政许可"及时转换至法律、行政法规这一层面,方能打消该许可设定之合法性疑虑。
出处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7年第6期27-32,共6页
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1批面上资助(2017M611847)
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青年科研人才培育基金项目(16QNPY04)
南京师范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184080H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