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说一切有部认为,一切法在过去、现在、未来三世都是实有的,三世差别是由于位的不同,而区别三世位的则是法的作用。法体的作用主要不是指见、闻、觉、知等认识性功能,而是指作为"因"具有能产生果的能力。作用之所以有三世的不同,在于作为"缘"的法体本身也有三世的分别,只有当因与缘都处于现在世时,引果的功能才实际发生。法体与作用是非一非异的关系。三世是用来描述法体生灭变化的,而不是一种实在的时间。法体的实有是指在缘起关系中,因和果都是有体的,只是各自所具有的时间属性不同。一切法都会由于因缘的不同而不断发生变化,不变的只是法的本质规定性。
出处
《中国佛学》
2017年第2期255-263,共9页
The Chinese Buddhist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