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部令第67号)规定,养殖场应当依法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在落实过程中,各地普遍存在备案不全、无依据设置备案条件、规模标准不统一、数据散落等问题。为此,我部开展了全国畜禽规模养殖场摸底调查,开发了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拟对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等基础信息实行全国联网、统一编码管理,为实现全覆盖监管和信息可追溯奠定基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2017年第12期52-54,共3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