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嘉靖后期李攀龙论诗一再强调怨情抒写,主张把厌弃污浊世俗的高洁情操表现得慷慨激烈,甚至将其提高到"诗教"高度,为"诗可以怨"这一传统命题注入了新的时代内涵。在李攀龙的诗论中,"诗可以怨"说具有本体论意义,能够代表严嵩当国时期后七子的情感取向。就宋代以来文学思想的发展而言,此说在"去性理化"的过程中迈出了较大一步,标志着个体主体性的增强,其消极意义是对个体怨情的张扬有过度之嫌。李攀龙的"诗可以怨"说与复古论有关,但其本身不属于复古论,反而为束缚和遮蔽诗人心手的复古主义诗学向现实社会和当下人生敞开了一扇窗口。
出处
《文学遗产》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33-143,共11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多视角下的明代文学复古研究"(项目编号14BZW06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