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监管、教育等行刑活动仍然存在诸多"不正常"的现象,容易给未成年犯身心带来伤害,难以取得促进未成年犯复归社会的效果。建立在最小伤害原则、一体刑罚理念和恢复性司法观念等基础之上的"正常化"理论,由于改变了以往国家对行刑权的垄断,倡导社会组织的参与,打破了现有对未成年犯的封闭式管教模式,所以能够切实保护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提高对未成年犯的矫正效果。"正常化"理论对于未成年犯管教所内部关系的正常化、外部关系的常态化以及未成年犯人权的保障,都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1期124-129,共6页
Academic 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