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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监督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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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一、财政监督的权限 法律条文: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作者
陈渊鑫
机构地区
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处
《财政监督》
2018年第1期46-52,共7页
关键词
监督办法
财政部门
财政监督
法律条文
第十七条
监督对象
分类号
D922.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财政监督
2018年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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