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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签政府采购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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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招标公司受采购人某区卫生局的委托,就其彩超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评标,科技公司等3家公司被推荐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对第一中标候选人科技公司标书中的技术参数部分提出书面质疑,某区卫生局要求科技公司对此给予答复,并向招标公司发函,载明“采购单位在没有正式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情况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出中标通知书”。科技公司书面回复某区卫生局,称其无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
作者 白如银 刘畅
出处 《中国招标》 2017年第50期39-40,共2页 China Te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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