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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则案例看信用证下开证行拒付通知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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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明确规定了开证行的拒付通知必须同时满足若干条件,方为有效,否则,开证行将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因此,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出口商应具备准确识别开证行拒付通知是否有效的鉴别能力,以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出处 《中国海关》 2017年第12期64-6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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