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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必须受到追究”到“必须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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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党章第七章“党的纪律”第四十四条,把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修改为“必须问责”。这一修改,明确具体有深意。体现了责任追究的制度化、规范化。过去,由于缺乏专门的党内问责法规,问责主体、程序等不明确、不规范,导致一些地方有责不问、问责不严。
出处 《中国纪检监察》 2017年第24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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