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民间规范的认可,贯穿于地方立法的所有类型中。不论是执行性地方立法、自治性地方立法还是试验性地方立法,都需对民间规范予以认可。前者的认可乃是把国家法的原则和精神搭架在具有相容性的地方民间规范中,以利其贯彻落实;中者则是对地方事务在地方事权范围内,予以规范化、法律化,其重要根据是业已形成的地方的非正式制度(民间规范);后者尽管有更多创制因素,但也不排除对已经形成的规范事实(非正式制度事实)的认可。地方立法的形式,主要是认可,而不是创制。
出处
《湖湘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35-45,共11页
Huxiang Forum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6ZDA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