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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行为”何以构成“传播”——以“快播案”中的刑法解释适用问题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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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用语作为承载信息的工具,具有滞后性、模糊性、开放性等缺点,信息时代的犯罪特点呈现出隐蔽性、智能性、技术性的趋势,如何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给予新兴犯罪行为以合理的解释,是刑法解释面临的巨大挑战。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的选择关乎刑法解释立场,为解释指明了方向;实质解释和形式解释的选择是解释限度的问题,制约着解释的范围。对于刑法条文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出于社会危害性之实质层面的考虑又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应坚持客观解释的态度,并用实质解释的手段使其入罪。
作者 王璇子
机构地区 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第5期98-102,共5页 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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