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洪涛保险诈骗案"中,法院仅仅证明了被告人作出了与自己认知不符的外观表示,而没有印证外观表示与客观事实的关系,在论证上存在重大缺陷。立足于客观立场考察"欺骗",必须是与客观事实相违背的表示。在行为人违背主观认知作出表示,却与客观事实相弥合的场合,不具有法益侵害性,且没有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因此不能认定为诈骗。从主观立场和标准出发判断"虚假",不仅标准模糊,并且在证明上存在困难。结果无价值论将客观事实作为"虚假"的参考标准,更有利于人权保障。本案从客观立场出发来看,行为人不存在"欺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出处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63-69,共7页
Journal of Hebei Youth Administrative Cadre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