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跨国民事诉讼中,尽管原告就被告原则仍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但很难说它是跨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除了意思自治、保护弱势当事人、促进合理司法行政等特定原则之外,国际组织中确立管辖权共有三大原则,即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实质联系原则。在国际范围内出现限制过度管辖权的趋势下,实质联系原则有助于限制过度管辖权,最为可取。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尚没有合适的管辖原则能替代原告就被告原则和限制过度管辖权,实质联系原则不损害原告就被告原则的地位,大体实现了一般规则和个案特殊性的统一,因此,我国可以引入实质联系原则以替代原告就被告原则。
出处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8年第1期97-100,共4页
Journal of Shangqiu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