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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珍稀野生动物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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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刘某在未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谢某手中收购到一批野生乌龟,并准备用于出售获利。当地森林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在刘某家中查获野生乌龟7只。经鉴定,查获的乌龟6只为平胸龟,1只为中华草龟。当地人民法院以刘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出处 《农家致富》 2017年第24期56-5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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