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治是实现跨行政区协同治理的重要保障,协同治理需要科学立法的引领和推动,而恰当的立法形式是实现科学立法不可或缺的形式保障。区域合作协议是顺应跨行政区协同治理立法需求的规范表现形式,但由于法律定位、缔结主体、缔结程序、效力等级等方面的不明确,要成为跨行政区协同治理立法形式还需从理论和立法层面完善。在域外跨行政区环境治理立法中,以缔结契约的形式实现跨行政区环境治理立法已取得良好成效,这为我国探索跨行政区协同治理立法形式提供了借鉴,并为构建跨行政区协同治理"契约性"立法形式奠定了实践基础。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173-181,共9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我国环境治理立法问题研究"
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项目"城市环境治理法治化研究"(17FX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