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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协同治理“契约性”立法研究——以环境区域合作为视角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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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是实现跨行政区协同治理的重要保障,协同治理需要科学立法的引领和推动,而恰当的立法形式是实现科学立法不可或缺的形式保障。区域合作协议是顺应跨行政区协同治理立法需求的规范表现形式,但由于法律定位、缔结主体、缔结程序、效力等级等方面的不明确,要成为跨行政区协同治理立法形式还需从理论和立法层面完善。在域外跨行政区环境治理立法中,以缔结契约的形式实现跨行政区环境治理立法已取得良好成效,这为我国探索跨行政区协同治理立法形式提供了借鉴,并为构建跨行政区协同治理"契约性"立法形式奠定了实践基础。
作者 肖萍 卢群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173-181,共9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我国环境治理立法问题研究" 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项目"城市环境治理法治化研究"(17FX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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