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生效""登记对抗"及被排除在登记之外无须登记的并存模式破坏了我国民法体系的彻底贯彻,是《物权法》中最值得讨论的问题。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理由不具有充分说服力。当前"三权分置"的改革亟须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要件主义"的立法及时跟进。在当前我国农村正在进行土地确权登记的背景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既符合我国农村改革精神,也符合地方实践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之际,统一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与我国现有物债二分的民法体系相协调的登记要件主义的单一模式应成为物权编的立法必然。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59-65,共7页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俄罗斯土地产权的重构与进化研究"(项目编号:15FFX038)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项目"三江区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社会治理创新研究"(项目编号:JD201602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