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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法益重析 被引量: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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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信息体系中包含识别性信息、安全性信息和关键性信息,不同的信息要求不同的刑法保护模式,我国刑法所确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识别性信息与安全性信息作为认定犯罪的基础,而关键性信息则应通过"隐私权"的保护来实现。刑法法益的确立需要将"法益承载内容"与"法益刑法评价"相结合,该罪名的入罪标准设置为具有规模性、整体性的个人信息保护,而非单纯个体权利的保护,根据其立法目的以及规范方式,其法益应当评价为社会信息管理秩序。
作者 凌萍萍 焦冶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66-71,共6页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轻罪刑事政策研究"(项目编号:14CFX018) 2016年度江苏省教育厅项目"大数据背景下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6SJB820003) 2014年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气候变化与公共政策研究院开放课题"气候变化与雾霾治理的公法研究"(项目编号:14QHA01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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