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保险法修改草案》在引入保险消费者概念基础上,增加了关于犹豫期条款之规定,明确赋予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无损失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这无疑更有利于实现对投保人的利益保护。但是,就《保险法修改草案》对犹豫期条款的规定看,对于犹豫期之称谓、该条款的性质、投保人解除权的行使等尚有待推敲与明确。此外,犹豫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是否收取工本费,以及保险人对该条款是否应当进行提示与说明等问题也有待分析研究。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72-79,共8页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项目编号:17FXE279)的阶段性成果